今天看到一个新闻,说是有个月薪3500的保安,从保安公司离职跳槽被原来的公司起诉了,索赔20万,原因是他们签的有竞业限制协议。
今天老丁就来给大家说说这个竞业限制协议,我觉得竞业限制协议的初衷还是好的,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盾牌,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武器,然而,在现实的职场生态中,它却常常被扭曲、被滥用,沦为了企业限制人才流动、束缚员工发展的工具。
但是现在有一些企业有点拿鸡毛当令箭的味道,你说你给一个高管或者核心的技术人员签竞业限制协议也就算了,但是你给一个看门的保安大哥也签一个竞业限制的协议,显然也不太合适了。
我今天专门去看了一些案例,有街边推拿馆为顾客缓解疲劳的推拿师;还有在餐厅后厨烹制冷菜的厨师,这样一群原本与商业机密距离甚远的基层从业者,却因为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,在离职后遭遇了职业发展的重重阻碍。他们一旦选择跳槽到所谓的 “竞争企业”,就可能面临原公司的法律追责,被要求支付高额的违约金,这对于收入并不高的基层员工来说,显然是不合理的。
其实签订协议也就罢了,但是有些企业在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,常常使用一些模糊不清、极具弹性的合同内容,比如,“包括但不限于” 这样的字眼频繁出现在协议条款中,看似简单的几个字,却赋予了企业极大的解释权,使得竞业范围被无限扩大。我还看到一个科技公司在其竞业限制协议中,更是 “毫不留情” 地将多达 80 余家互联网企业列入了限制清单,这几乎涵盖了该行业内的大部分知名企业,让员工在离职后的再就业基本上没有可能性。
最可恨的是,竞业限制还不给钱,或者给很少的钱,法律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的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,即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% ,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,不至于因遵守协议而陷入困境。
但是,做不到的企业大把的。
其实对我们普通打工人来说,大部分的竞业限制都是无效的,就是一个形式上的,一个月赚个万八千的,甚至还是五六千的竞业限制屁用都没有,完全不要怕,企业再给你签订竞业限制的时候就不合法,离职的时候还不给钱,或者给的明显不合理,你还怕个得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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